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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观赏石协会章程
(2007年12 月25 日)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临朐县观赏石协会”。
第二条 临朐县观赏石协会的性质为临朐县辖区内的观赏石业者和爱好者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观赏石学术文化交流与业务活动。坚持“巩固、发展、提高,保护、和谐、双赢”原则,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组织会员推进观赏石产业发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支持会员和观赏石业者经营、收藏和交流活动,营造优良的发展氛围 ,创建经营与交流的诚信声誉。以石会友,广泛结识观赏石爱好者,加强内外交流,使群众性的观赏石活动成为宣传临朐,扩大临朐知名度的载体和媒介,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临朐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共临朐县委、临朐县人民政府领导,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临朐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以石会友,开展群众性的观赏石交流活动;
    (二)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观赏石资源;
    (三) 以观赏石为载体,促进观赏石市场的建设与扩展;
(四) 开展观赏石文化研究与交流活动,提高观赏石爱好者的赏石水平;
(五)积极支持会员的经销活动,搞好信息咨询、技术指导服务。
(六)维护“中国观赏石之乡”的荣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观赏石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思想政治表现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根据协会工作需要,会长可以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研究落实工作事项,审查接纳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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